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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台县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9-04-10 作者:英博人才网 浏览量:


天人社〔2019〕28号

关于天台县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

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

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试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试行参保范围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未纳入试行参保范围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齡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二、参保(终止)手续办理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允许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用人(实习)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参保资格,应同时提交实习协议(实习生)或劳务合同(超龄就业人员)。

实习协议到期或超龄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劳务合同解除(终止)的,用人(实习)单位应及时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因用人(实习)单位未严格审查参保资格或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

三、缴费标准确定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用人(实习)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封顶保底后确定(如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实习)单位缴纳,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征收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五、对超龄参保人员的特别规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六、争议处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19月5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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