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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19-12-03 作者:英博人才网 浏览量:

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服务品质,加强我县人才公寓管理,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为始丰街道柳岸花园小区内提供各类人才周转性的住房。

第三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牵头协调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承租对象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核、配租与收回、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签约、承租对象管理档案建立,人才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转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承租对象入住情况检查,租金收取,保证金收取,房屋内部维护修缮,家具家电维修管理,运营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或《县人才公寓退出通知书》办理入住及退房手续。县发改局负责县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确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县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资金保障工作。县经信局负责承租对象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人才的资格审核并做好相关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承租对象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教师类人才的资格审核并做好相关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承租对象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卫生类人才的资格审核并做好相关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工作。县公安局配合做好县人才公寓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申请资格条件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员须享受过人才购房(房票)补助资金,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天台县城区范围内没有个人房产,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根据人才层次进行分类

A类人才:

(一)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修订)》(台人才领〔2018〕23号)范围内所有高层次人才。

(二)通过一事一议引进的人才。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上年度纳税全县前20强中,从国内外企业引进的民营企业副总以上高管。

(五)我县非公工业企业和500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工作,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的人员。

(六)在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天台户籍人才。

B类人才: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在我县规模上非公工业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非天台户籍人才;从国内外企业引进的,担任我县100强企业或“500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副总以上职务的,非天台户籍人才。

C类人才:

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师),在我县规模上非公工业企业500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非天台户籍人才。

第五条 A类人才安排入住精装修人才公寓,B类人才安排入住面积稍大的简装人才公寓,C类人才安排入住面积稍小的简装人才公寓。房屋挑选时,人才公寓实行优先原则,按照A类、B类、C类顺序优先保障更高层次人才入住。因工作特殊需要安排人员入住,由县委人才办研究确定。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六条 申报。符合租住条件的对象由所在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由县人力社保局核实确实为本人使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资格审查。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学位、职称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并确定入住对象。分配房源时可以采取摇号等办法确定入住对象并在天台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办理入住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人社局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县住建局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承租费用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实行3年一定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局综合考虑建设、营运成本等因素,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条 承租人按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自行承担并支付租金,个人不再享受《天台县落实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实施细则》中所列的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约定缴纳一定数量的入住保证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不计息)。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根据其实际承租时间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由县住建局代收租金并上缴财政,县住建局每年年底将管理收支情况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享受政府财政补贴,A(一)、(二)、(三)层次人才租金全免,A(四)、(五)、(六)层次人才免租金1年,1年后与B类、C类人才按租金标准的80%缴纳。免租及优惠租金部分、人才活动中心管理等费用都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可委托本小区选定的物业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入住办理、退租手续、物业管理等,为入住人才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将人才居住情况定期向县人力社保局反馈。人才活动中心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每个租期为3,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如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住人才公寓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租期(6年),超过2个租期确需续租的,须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租金一律按市场价收取(市场价由县发改局核定)。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购买住房(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或享受房票补助资金的,应当在交房(按购房合同所注时间为准)后的15个月内办理退租相关手续,其中前3个月的租金按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收取,3个月后的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网络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用电、用气、防盗、消防等各项安全规定,支持、配合小区物业单位的统一管理。承租人的用人单位同时负责承租人用房安全、房租支付等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对所居住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擅自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退租时,按已登记的配套设施,逐一核对,人为的严重损坏照价赔偿,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承租人入住前必须与县住建局签订本人居住使用的承诺书,承诺人才公寓为本人入住(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同住)。人才公寓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不得出借、转租、合租、闲置。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消租房补助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租赁资格的;

(三)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四)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3个月以上的;

(六)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所在单位与承租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含退休);

(九)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1个月内,管理部门按照约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属第(一)至(七)情形的,取消承租人所在单位当年度人才公寓申请资格。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租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解除合同。由县人社局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燃气、电视、网络、租金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户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并腾空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作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单位,县人社局要将入住人才的基本情况与县住建局共享,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要定期走访核实人才公寓的入住情况,一旦发现承租人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合租的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县住建局联合收回人才公寓,取消承租人申请资格,今后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委人才办和县人力社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人才领〔2014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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